最高法發布民法典頒布后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民事案例
新華社北京4月11日電(羅沙、李希楠)最高人民法院11日發布9個民法典頒布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已判決生效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典型示范意義的案件,指導全國法院正確適用民法典人格權法律制度,樹立行為規則。
最高法數據顯示,2021年全國法院受理一審人格權糾紛案件192675件,同比增長19.2%,其中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精神性人格權糾紛同比均有增長。
此次發布的9個典型案例包括:未成年人姓名變更維權案,養女墓碑刻名維權案,網絡競價排名侵害名稱權案,“AI陪伴”軟件侵害人格權案,知名藝人甲某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債務人訴金融機構名譽侵權案,物業公司訴業主名譽侵權案,人臉識別裝置侵害鄰居隱私案,非法買賣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AI陪伴”軟件侵害人格權案中,被告運營某款智能手機記賬軟件,原告何某系公眾人物。在原告未同意的情況下,該軟件中出現了以原告姓名、肖像為標識的“AI陪伴者”,同時,被告通過算法應用,將該角色開放給眾多用戶,允許用戶上傳大量原告的“表情包”,制作圖文互動內容從而實現“調教”該“AI陪伴者”的功能。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設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的系統功能,構成對原告姓名權、肖像權、一般人格權的侵害,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在人臉識別裝置侵害鄰居隱私權案中,原、被告系同一小區前后樓棟的鄰居,兩家最近距離不足20米。在小區已有安防監控設施的基礎上,被告為隨時監測住宅周邊,在其入戶門上安裝一款采用人臉識別技術、可自動拍攝視頻并存儲的可視門鈴,位置正對原告等前棟樓多家住戶的臥室和陽臺。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是在自有空間內安裝可視門鈴,但設備拍攝的范圍超出其自有領域,攝入了原告的住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視門鈴的訴訟請求,而對其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未予支持。
關鍵詞: 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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