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能源開發利用新機制 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發展
完善新能源開發利用新機制 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發展
劉敦楠
近年來,風電、光伏等新能源發展迅速,但新能源受自然條件影響,出力具有不穩定、反調峰等技術特點,相對常規煤電而言僅有電量替代效益,而無容量替代效用,并不能獨立保障可靠電力供給,電力系統必須通過調節能力較強的火電來平抑新能源的波動性,提供容量保障,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平穩運行。此外,電力系統是一個超大規模的非線性時變能量平衡系統,發電、輸電、用電瞬時完成、時刻平衡,而我國資源富集地與電力消費的不匹配、負荷特性與新能源出力不匹配、市場化交易機制不健全等因素進一步加劇了新能源消納困難、并網困難的局面。為完善新能源開發利用新機制,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發展要求,提出以下四方面建議。
一、明確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方向,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
隨著系統電源結構中新能源占比逐步提升,煤電、氣電等常規化石能源發電角色定位將發生改變,裝機和利用小時數將逐步下降,煤電將從提供電力電量保障的主力電源逐步轉為以提供電力為主、電量為輔的調節及備用保障電源,氣電將主要作為調節和保安電源。
二、持續完善適應高比例新能源的電力市場體系頂層設計,通過市場機制促進新能源消納
統籌解決新能源消納和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等問題,亟待推動新能源參與市場交易,切實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引導電源、用戶各方力量共同參與電力系統調節,以最低經濟成本實現清潔低碳轉型。用戶強制配額制度和綠色證書交易能夠有效促進新能源發展,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做法。下一步,一方面通過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綠證交易提升用戶對可再生能源的需求量,增加可再生能源交易電量占比,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另一方面,重點解決其出力間歇性和波動性的特征使其在電力市場中面臨更大的經營風險,通過政府授權合約保障新能源企業收益,平滑融入電力市場。此外,在市場建設方面要全面規范各地電力市場價格形成機制,避免不合理行政干預,全面取消政府定價的專場交易,加快構建價格機制統一、技術標準統一、數據標準統一、信息服務統一、運營平臺統一的電力市場體系,為電力商品和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創造條件,促進經濟保持活力和效率,促進清潔能源發展和高效利用。
三、要健全可再生能源消納供給保障的配套機制,提升新能源消納能力和整體經濟性
四、加快分布式電源發展,提升系統光伏消納能力
責任編輯:蘇偉
關鍵詞: 電力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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