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保護利用管理辦法》出臺 加強地下水保護和開發利用管理
(資料圖)
據中國水利微信公眾號7月10日消息,水利部、自然資源部近日印發《地下水保護利用管理辦法》。
《辦法》指出,開發利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地下水節約保護、開發利用管理、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等活動的水行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辦法》要求,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應當服從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上一級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應包括地下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現狀、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存在問題、地下水保護利用目標、主要任務和措施等,對轄區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及治理修復等作出系統部署。
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按照規劃編制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根據《辦法》,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等開發利用地下水,應當與地下水資源條件、地下水保護要求相適應。區域工業、農業、畜牧業、林草業、市政、能源、交通運輸、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涉及開發利用地下水的內容,應當與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
區域工業、農業、畜牧業、林草業、市政、能源、交通運輸、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和開發區、新區規劃等,涉及地下水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對地下水需水規模及其合理性、水資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對地下水環境和重要生態系統的影響等進行分析評估,提出論證意見和規劃優化調整的建議。
《辦法》還明確,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區每五年開展一次地下水超采區劃定,其他地區每十年開展一次。水利部組織開展地下水超采區動態評估,跟蹤地下水超采變化情況。
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期關閉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地下水限制開采區,應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
責任編輯:吳蘇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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