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擊!自然資源部通報20起礦產違法案件
近日,自然資源部召開線上新聞發布會,公開通報3類共20起礦產違法案件,包括無證采礦、越界采礦等情形,涉及礦種包括國家戰略性礦產如稀土等。該部執法局局長崔瑛強調,公開通報一批礦產違法案件,是為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開采行為。
會上,自然資源部通報了2起涉及稀土的案件:一是江西省贛州市信豐縣劉某無證采礦案。該涉案人員開采稀土面積1083平方米,采用原地浸礦的方式采礦,注液孔約236個。由于違法開采,造成稀土資源破壞的儲量為7.28噸,破壞價值139.78萬元。2021年8月,當地法院判處涉案人員劉某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二是江西省贛州市尋烏縣饒某、王某等9人無證采礦案。據當地公安機關偵查,9名犯罪嫌疑人違法開采稀土7.07噸,經江西省自然資源廳認定其礦產資源破壞價值148.47萬元。目前,尋烏縣公安局已抓獲8名犯罪嫌疑人,7名嫌疑人被法院判處刑罰(有期徒刑6個月至2年不等)。
對違法開采稀土的犯罪分子予以嚴懲,對于違法開采稀土行為將起到震懾作用。不過從另外一個角度看,贛州市等地頻繁出現違法開采行為,與當地打擊違法開采稀土力度不夠有關。由于稀土價格持續走高,開采稀土礦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一些違法分子不禁挺而走險。
2010年以來,工信部、自然資源部等部門針對違法開采稀土開展了多次專項打擊活動,取得了一定效果。然而,一些違法行為在“風頭”過后死灰復燃。正是這些違法分子的惡性采礦行為,導致礦業秩序混亂,造成了礦產資源的嚴重浪費和資產的大量流失。可以說,非法開采、加工和銷售稀土活動已成為影響我國稀土產業健康發展的“毒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3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且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了相關法律法規,政府相關部門和執法機構在執法中決不能手軟,才能徹底斬斷違法開采稀土的黑手。我們常說,發展是硬道理。如果沒有發展,就不具備解決其他問題的基本前提。如今看來,有效嚴厲打擊非法開采行為也是個硬道理。
政府相關部門以及地方政府要保持打擊違法開采稀土行為的高壓態勢,進一步規范稀土市場秩序,強化對稀土開采的全方位監管。只要政府相關部門和執法機關相互配合,就能取得實質的成效。更重要的是,政府相關部門通過打擊違法開采稀土最大的收獲莫過于威信,它雖無形,卻是政府相關部門最重要的行政資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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