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擬規定不得通過機器或人工方式刷榜控評
記者獲悉,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2016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并1月5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規范經營管理行為,不得通過虛假宣傳、捆綁下載等行為,或者利用違法和不良信息誘導用戶下載,不得通過機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評,營造虛假流量。
征求意見稿指出,應用程序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對申請注冊的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虛假注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征求意見稿提出,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關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各項義務,嚴格落實未成年用戶賬號實名注冊和登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用戶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相關產品和服務。
圍繞個人信息保護,征求意見稿要求,從事應用程序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公開處理規則,遵守必要個人信息范圍的有關規定,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個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要求用戶同意非必要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在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對申請上架和更新的應用程序名稱、圖標、簡介、信息服務、個人信息收集使用行為等進行審核,發現與注冊主體真實身份信息不相符的,特別是違規使用黨和國家形象標識或者假冒國家機關名義的,不得為其提供服務;發現含有違法違規和不良信息的,存在數據安全風險隱患、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的,或者損害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要求,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建立應用程序監測評估機制,提升技術能力和管理效能,堅決打擊網絡黑灰產,防范下載量、評價指標等數據造假行為,不得以虛構下載量、編造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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