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責任體系:打響安全生產守衛戰!
9月1日,新《安全生產法》正式施行?,F行的《安全生產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進行過兩次修改,今年是第三次修改。這次一共修改了42條,大約占原來條款的三分之一。當前,安全生產工作仍然處于爬坡期、過坎期,此次修改涉及哪些內容?我省如何落實好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近日,省應急管理廳相關專家對新《安全生產法》進行解讀。
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
安全生產是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是黨和政府對人民利益高度負責的重要體現。這次修改明確了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的領導,要求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這次修改還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等規定,為統籌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這次修改以強化政府安全監管責任作為重點,明確政府的領導責任,在總則要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并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按照安全風險管控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此外,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如果不太明確,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管部門,避免因部門之間職責不明確而形成監管的“盲區”。
安全生產人人都是主角
安全生產沒有旁觀者。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員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間接影響著安全生產,這次修改新增了全員安全責任制的規定。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由企業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要求,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根據企業崗位的性質、特點和具體工作內容,明確所有層級、各類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通過加強教育培訓、強化管理考核和嚴格獎懲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產工作“層層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工作體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承擔七項職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預防排查關口步步前移
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了《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安委辦同年又印發了《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等重要文件,對企業構建雙重預防機制提出了明確要求。隨后,我省各地積極開展了雙重預防機制的試點建設工作,對易發重特大事故的行業領域采取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推動安全生產關口前移。
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就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組織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嚴格落實分級管控措施,防止風險演變而引發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是修改前的《安全生產法》已經確立的重要制度,這次修改又補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以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規定,目的是使生產經營單位在監管部門和本單位職工的雙重監督之下,來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到位。
此外,修改前的《安全生產法》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這次修改增加了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投保的規定。
高危行業領域主要包括八大類行業: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不僅僅包括本企業的從業人員,還包括第三方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相關救援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有事故預防的功能,保險機構必須為投保單位提供事故預防的服務,幫助企業查找風險隱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利劍高懸”嚴守發展紅線
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少數企業鋌而走險,違法違規,利用不正當的手段謀取利益,損害其他正規守法市場主體的正當權益,破壞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通過“利劍高懸”,震懾打擊違法企業,保障守法企業的合法權益。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大幅度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最高可以達到1億元;處罰方式也更嚴,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即責令整改并處罰款,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整頓,并且可以按日連續計罰,懲戒范圍更寬。對于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如果存在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對于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新《安全生產法》采取列入“黑名單”的聯合懲戒方式。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若發生以下四種違法行為任何之一,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這四種違法分別為對于存在重大事故隱患,180日內3次或者一年內4次受到行政處罰的;或者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或者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者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等行為。
此外,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因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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