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調整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措施
(資料圖)
據商務部網站8月29日消息,近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聯合發布《關于調整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措施的公告》。其中提到,為適應新形勢要求,我國就非醫用口罩、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等六大類防疫物資產品出口質量監管措施作出調整。通知全文如下: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藥監局公告2023年第32號
關于調整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措施的公告
當前,新冠疫情全球衛生緊急狀態結束,我國疫情防控進入常態化管理階段。為適應新形勢要求,現就非醫用口罩、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等六大類防疫物資產品出口質量監管措施作出如下調整: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停止確認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清單工作,市場監管總局停止提供國內市場查處的非醫用口罩質量不合格產品和企業清單工作。海關不再以上述清單作為相關產品出口驗放的依據。相關出口企業無需再申請進入“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醫療物資生產企業清單”或“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清單”,報關時無需再提供“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或“出口醫療物資聲明”。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藥監局2020年第5號公告(《關于有序開展防疫物資出口的公告》)及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2020年第12號公告(《關于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同時廢止。有關防疫物資出口企業要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自覺維護中國產品國際聲譽。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藥監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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