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加大懲治畜禽惡意注水、使用瘦肉精等,明確定罪處罰
南都訊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賺取黑心錢,給進入屠宰相關環節的生豬等畜禽惡意注水注藥,造成相當大的食品安全風險。對此,12月31日,兩高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對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行為的定罪處罰的標準。
最高法刑一庭庭長何莉。
最高法刑一庭庭長何莉介紹,《解釋》明確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案件的定性和處罰標準,充分考慮不同種類藥物的差異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適用不同罪名打擊此類犯罪。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安翱。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安翱介紹,有些不法分子為了增加保水效果,在注水的同時還注入藥物,進一步增加了食品安全風險。實踐中,不法分子還不斷翻新藥物配方,既有“瘦肉精”類的禁用藥物,也有獸藥、人用藥,還有不法分子自己配制的化學物質。
對此,安翱稱,《解釋》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懲治力度,對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行為的定罪處罰作出明確規定:對于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藥物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于使用獸藥的,如果肉品中獸藥殘留量超標,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可按照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對于肉品中獸藥殘留量雖然不超標,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安翱表示,根據《解釋》相關條款,僅查明有注水行為的,對于那些注入污水,造成肉品微生物等污染物超標的,可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對于肉品污染物雖然不超標,但肉品含水量超標,且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對于肉品污染物和含水量都不超標,不能認定為犯罪的,可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安翱在會上還提到,實踐中,畜禽注藥后,由于藥物代謝原因,往往難以從肉品中檢出藥物殘留,進而造成取證難、鑒定難、定性難的問題。根據《解釋》規定,在屠宰相關環節只要證明有注藥行為,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即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此外,對畜禽注水注藥違法犯罪通常發生在私屠濫宰窩點,對此,《解釋》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可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見習記者郭若梅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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